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29號
聲請人 樂樂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樂葉梅陞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樂葉梅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街000號8樓之15)於113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樂樂梅(地址同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樂葉梅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樂葉梅陞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