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660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住○○市○○區○○○街00號5樓  

代 理 人  廖偉勝   住○○市○○區○○○街00號5樓  

債 務 人  黃子平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居新竹市○區○○路○段0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子平於大昶有限公司之薪資,經查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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