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71、57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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