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39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陳岳 被告 楊碧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390號│├─┬─────┬──────────────┤│編│計息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新臺幣)││├─┼─────┼──────────────┤│1│26,553元│自95年7月8日起至95年8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95年8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15計││││算之延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