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功明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功明毀損債權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286號被告王功明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功明前因積欠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新臺幣(下同)148,482元未還,經新光銀行於民國97年1月28日,將前開信用卡債權出售讓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告訴人於100年9月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取得100年度司促字第2540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經換發同院104司執合字第75670號債權憑證,至109年12月21日止,被告欠款金額達443,315元。詎王功明明知新光行銷公司於109年11月16日14時20分許,曾會同上開法院執行人員到其居住地查扣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未果,竟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同年12月11日,將系爭機車過戶予第三人 陳威宏 ,以此方式規避前揭執行名義之執行,足生損害新光行銷公司上開債權。
二、案經新光行銷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功明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積欠卡債及知悉告訴人於109年11月16日會同法院前來查封財產,以及未通知告訴人即將系爭機車於109年12月間過戶給友人陳威宏抵債等事實。2告訴代理人 吳慶展黃麟惠 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陳威宏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於109年12月11日,將系爭機車過戶給陳威宏抵債之事實。系爭機車查詢資料1紙4被告信用卡申請資料、告訴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司執合字第75670號債權憑證各1份被告因積欠銀行卡債而對告訴人負有上開債務未還之事實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11月6日南院武109司執坤字第102982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因告訴人聲請對被告財產強制執行,於109年11月16日14時20分許,曾派員到被告住處執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檢察官蔡佩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卉玲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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