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7號聲請人 賴世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2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剝奪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上開二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