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
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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