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4號上訴人 蘇履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中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萬368元,應徵裁判費18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