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陳國峯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民國94年8月15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國峯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百分之一,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國峯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經查鈞院97年度執字第37021號債權人 黃東宏 與債務人 柯永輝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正在執行中,為聲請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聲請按財產現值(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31,700,000元)百分之一,即新台幣317,000元為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8年4月27日彰院97執孟字第37021號通知書影本乙份為證,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屬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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