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
原告 王春美
被告 姜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黃文彥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雖曾開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被告借款,然原告事後已支付被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原告另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5日還款25萬元,此有原告雲林縣○○鄉○○○號存摺明細表可證,其餘尾款亦已清償完畢且自103年至110年間原告還款總額已達0000000元,故與被告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被告所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34號民事裁定之附表所載之本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之附表所載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否認原告之主張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提起確認之訴,只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主張已部分清償完畢,則此項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即因兩造間有所爭執而不明確,並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原告復得因本訴訟獲勝訴判決之結果取得對抗被告行使票據權利之依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按原告(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對被告(票據執票人)主張兩造間存有直接抗辯之事由,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影響票據之效力(或稱無色性或抽象性)。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不同。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參看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三四號、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及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判例意旨)。於此情形,票據債務人仍應就其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舉證責任,俾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執票人在該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類型,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負真實完全及具體化之陳述義務,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判決亦足資參照。查,原告不否認有簽發系爭本票,但聲稱已清償完畢云云。惟依原告所提還款紀錄表、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本票裁定等件,均尚無從遽認原告確已清償完畢系爭本票債務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即無足取。
(三)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附表二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一:本票(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34號民
事裁定之本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台幣)
票號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08年2月18日
50萬元
658757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6日
2
108年2月18日
50萬元
658758
108年10月
15日
108年10月
16日
附表二:本票(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民
事裁定之本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台幣)
票號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08年2月18日
50萬元
658760
108年12月
15日
108年12月
15日
2
108年2月18日
50萬元
658761
109年2月15日
10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