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三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在案,該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董明惠~F0~T32┌────────┬─────────────┬─────────────┐│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參拾元││├────────┼─────────────┼─────────────┤│郵票費│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合計│貳萬參仟零伍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