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郭重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重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05日止累計27,112元正未給付,其中24,603元為消費款;1,389元為循環利息;1,1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74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603元郭重谷自民國113年05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