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幸容被告蔡尚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126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尚哲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安東尼 」之前雇主,於民國110年9月間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並依指示提領帳戶內部分存入之款項,係供詐騙集團收取及提領詐騙不法所得,竟為取得不法獲利,與「安東尼」所屬詐騙集團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在臺北市萬華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安東尼」,供其作為詐欺集團做為收取、隱匿詐騙所得之用,「安東尼」並應允倘若提領款項每日可獲取15,000元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向 葉佳卿蔡景揮江威霖 等3名被害人佯稱透過網路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國泰帳戶內(參見附表編號8、編號
9及編號10所示)。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所指之案件,參酌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應包括事實及法律上之同一案件,不單指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之案件,即實質或裁判上一罪,雖基本事實或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屬一罪,刑罰權僅為單一,訴訟上也只能成為1個訴訟客體,無法分割,則檢察官雖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其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一案件,受理法院即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而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準此,同一案件之部分犯罪事實如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檢察官若再就其他部分之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時,依上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於110年8、9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某處,以15,000元代價,將其申辦之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安東尼」,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誘使 黃富永楊蕙茹陳惠英王子銘 等10名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前開帳戶,其後被告復依「安東尼」指示,為該人提領1次黃富永受騙匯入之款項(詳如附表所示),爾後東窗事發,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涉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而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19號、第1020號、第1021號、第1022號起訴書,就被告提供其本案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欺黃富永等附表編號1至編號4共4名被害人,以及其為該詐欺集團提領前述黃富永匯款等犯罪事實部分,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1年7月5日繫屬本院,繼而由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41號、第1042號、第1043號併案意旨書,就被告提供其本案帳戶,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 陳天 送等附表編號5至編號7共3名被害人之犯罪事實部分,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最後連同本案追加起訴之3名被害人(參見附表編號8、編號9及編號10),由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8號判決一併判處被告1個幫助洗錢罪(提供帳戶,幫助「安東尼」詐騙附表編號2至編號10之被害人部分)、1個洗錢罪(為「安東尼」提領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匯款部分),尚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該案之起訴書、併案意旨書及本院判決書各1份存卷可考,依上說明,本案追加起訴,自屬重複起訴甚明。
四、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認被告詐騙葉佳卿、蔡景揮、江威霖等3名附表編號8至編號10所示之被害人,所為應與前案分開評價,個別論罪(見追加起訴書理由欄所載),雖非無見,惟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其餘略)」,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而提供帳戶與幫忙提款,在刑法上之評價並不相同,申言之,前者並未直接涉及詐欺或洗錢犯罪,性質上僅屬幫助行為,後者則為完成詐欺、洗錢犯罪所不可或缺之正犯行為,本件檢察官並未能證明被告除提供本案帳戶外,尚有其他如在電話中向被害人行騙、提領被害人匯款甚或坐地分贓等直接參與本案詐欺、洗錢犯罪之行為,依上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自僅能論以幫助犯,而縱認被告係該詐欺集團成員,然此自有相應罰則可以規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參照),在個案犯罪中仍應視其參與程度,論罪處罰,不能一律以正犯籠統視之,此觀被告自承其提供帳戶與提領被害人款項,乃分別與該詐欺集團計算報酬一節,也不難得知(111年度偵緝字第1032號卷第134頁),從而,依現有事證,僅能認被告在本案中係幫助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與其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其他被害人之犯行,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而無從依被害人之人數計算,分別論罪,檢察官此部分所述,尚難採取。
五、綜上,本案與前開案件,在實體上應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程序上則為1個訴訟客體,無從分割,為同一案件,而前開案件如上所述,111年7月5日即已繫屬於本院,本案則於111年8月4日始追加起訴於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4日士檢 卓守 111偵緝1032字第1119040094號函暨其上本院之收文戳日期在卷可考,顯然本案繫屬在後,準此,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依前述審判不可分原則,當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前案並已將被告此部分幫助詐欺、洗錢犯行,一併審酌在內,有該案判決書可查,依上說明,本案應係重複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黃富永110年7月間詐騙集團成員向黃富永佯稱可投資外匯云云,致黃富永陷於錯誤匯款。110年9月7日9時5分100萬元1.黃富永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緝字第1019號卷第41頁);2.臺灣銀行金融卡影本1份(111年度偵字第685號卷第57頁);3.投資平台截圖1份(同上第685號偵查卷第72頁至第76頁)。2 楊惠茹 110年9月間詐騙集團成員向楊惠茹佯稱可投資外匯云云,致楊惠茹陷於錯誤匯款。110年9月14日18時40分2萬83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3800元)1.楊惠茹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3556號卷第80頁);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份(同上第3556號偵查卷第105頁);3.對話紀錄截圖1份(同上第3556號偵查卷第109頁至第197頁)。3陳惠英110年9月間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惠英佯稱可投資云云,致陳惠英陷於錯誤匯款。110年9月27日15時44分3萬元1.陳惠英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4288號卷第7頁);2.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各1份(同上第4288號偵查卷第29頁、第19頁);3.對話紀錄截圖1份(同上第4288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9頁)。110年9月27日15時48分3萬元4王子銘110年7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9月間)詐騙集團成員向王子銘佯稱可投資云云,致王子銘陷於錯誤匯款。110年9月27日14時59分5萬元1.王子銘於警詢中之指述(110年度偵字第22796號卷第37頁);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份(同上第22796號偵查卷第55頁);3.對話紀錄截圖1份(同上第22796號偵查卷第56頁至第70頁)。110年9月28日10時16分5萬元5 陳天送 110年7月14日陳天送接獲投資股票簡訊後,與一名LINE名稱「 雨菲 」之投顧助理加為好友,對方保證獲利及穩賺不賠,陳天送不疑有他,遭引導以網路銀行轉帳110年9月23日13時15分許5萬元1.陳天送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5303號卷第7頁);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份(同上第5303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27頁);3.對話紀錄截圖1份(同上第5303號偵查卷第39頁至第42頁)。110年9月23日13時19分許5萬元110年9月24日14時33分許5萬元110年9月24日14時37分許5萬元6 陳芓卉 110年8月初詐騙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稱有投資機會,邀其加入簡訊所提供之line(ID:zy833),後由暱稱 陳思茜 之人指示加入「量化智能(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量能智能)」網路平台,並要陳芓卉於該平台申請帳號,且教導陳芓卉如何操作及入金,陳芓卉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4日16時1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0月25日13時11分許)5萬元1.陳芓卉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5748號卷第7頁);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份(同上第5748號偵查卷第167頁至第169頁);3.對話紀錄截圖1份(同上第5748號偵查卷第163頁至第179頁)。110年9月24日16時13分許(併辦意旨書漏載)1萬元7 戴伯超 110年7月上旬詐騙集團成員以手機line暱稱 嘉怡 之人,向戴伯超鼓吹投資,戴伯超不疑有他,遭引導至銀行無摺存款110年9月22日11時18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許)14萬1500元1.戴伯超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5055號卷第45頁);2.存款憑證1份(同上第5055號偵查卷第69頁)。8葉佳卿110年8月15日詐騙集團成員向葉佳卿佯稱可透過網路平台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葉佳卿陷於錯誤匯款。110年9月22日15時51分許31萬1300元1.葉佳卿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8704號卷第9頁);2.匯款申請書2張(同上第8704號偵查卷第63頁至第65頁)。110年9月24日15時40分許14萬1500元9蔡景揮110年8月26日詐騙集團成員向蔡景揮佯稱可透過網路平台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蔡景揮陷於錯誤匯款。110年9月15日21時34分許5萬元1.蔡景揮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11264號卷第9頁、第25頁);2.匯款資料1份(同上第11264號偵查卷第173頁至第179頁)。110年9月22日9時41分許10萬元110年9月23日14時22分許10萬元110年9月23日15時46分許6萬元110年9月23日14時12分許20萬元10江威霖110年7月中旬詐騙集團成員向江威霖佯稱可透過網路平台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江威霖陷於錯誤匯款。110年9月22日18時50分許9萬9050元1.江威霖於警詢中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11264號卷第37頁);2.江威霖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同上第11264號偵查卷第263頁);3.對話紀錄1份(同上第11264號偵查卷第291頁至第315頁)。110年9月23日11時36分許9萬90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