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壹顆(淨重零點參貳公克,鑑驗取用零點零柒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斌於民國106年6月12日於住處內施用含第二級毒品PMA(按指4-甲氧基安非他命即4-Methoxyamphetamine)成分之咖啡包,嗣因中毒性休克死亡,於其住處並扣得第二級毒品PM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1顆,而上開藥錠1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6年間因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PMA、Ketamine(愷他命)等成分毒品過量而於106年6月12日死亡,嗣警方於其住處扣得粉紅色藥錠1顆等情,有診斷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7月10日法醫毒字第10600031470號函附之毒物化學鑑定書、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桃園地檢)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桃園地檢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453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粉紅色藥錠1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PMA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