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廖學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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