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樹波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參拾萬肆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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