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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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張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錦秀 、 張欽梁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47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3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952元,原告僅繳納33,472元,尚不足128,4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