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263號
抗告人 游文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美均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