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263號

抗告人 游文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美均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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