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金華
       王淵源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湯良倩
       翁秋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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