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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