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宗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宗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伍佰元。
三、貴公司與債務人陳宗保成立之合約及服務內容影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