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附民原告 劉慧真 附民被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黃俊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