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進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罰執字第393號、113年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進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毀棄損壞罰金新臺幣3000元112/03/28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7號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716號113/03/08同左113/04/16臺南地檢113年罰執字第367號2竊盜罰金新臺幣3000元112/11/16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52號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883號113/03/22同左113/04/24臺南地檢113年罰執字第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