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1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照岡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1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照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即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照岡不服原判決,因其當時另案在
監服刑,於民國109年6月12日經由監所長官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此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查。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7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裁定命補正,且被告提起上訴後已選任辯護人,辯護人等自有義務為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