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五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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