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47號

原告 黃調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進圓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48,09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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