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鈕大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鈕大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