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3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83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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