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警員於民國95年12月26日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0.4公克)。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2包,經本院囑託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認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合計淨重0.0682公克、取樣0.0146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0536公克),此有該中心96年12月20日安鑑字第0960001971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上開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