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甲○○
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二行關於「各給付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原告甲○○」。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第三項第(一)小項最末8字「原告所辯自不足採」,應更正為「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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