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44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冠榮 、林冠
成、 林佳玟 (均為 林森塔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佳玟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