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4號
債權人 劉士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崔文鴻 即茂溢水電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契約書影本所示,乙方為杉水工程行,負責人為 黃美文 ,與債權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4號
債權人 劉士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崔文鴻 即茂溢水電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契約書影本所示,乙方為杉水工程行,負責人為 黃美文 ,與債權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