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告 邱大原
邱祿焱 邱千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余景登邱振芳 之遺產管理人
張聰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榮吉 被告 陳勝宏 (原名: 陳天祐
陳建彰陳春霞 陳惠眞 邱振慶 邱吳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越風 被告 吳偉泰
郭春木邱貴美 之繼承人 郭于瑄 即邱貴美之繼承人 郭敏秀 即邱貴美之繼承人 邱老尾邱蘇京 之繼承人 邱振裕 即邱蘇京之繼承人 吳邱金 還即邱蘇京之繼承人 邱金定 即邱蘇京之繼承人 邱宗成邱金鞍 之繼承人 邱登麟 即邱金鞍之繼承人徐 邱玉花 即邱金鞍之繼承人 陳進忠陳信安 之繼承人即 陳鄭秀 李之繼承人 陳順興 即陳信安之繼承人即陳鄭秀李之繼承人 陳盈月 即陳信安之繼承人即陳鄭秀李之繼承人 王秋秀 即王 陳金珠 之繼承人 王瓊瑶 即王陳金珠之繼承人 林義雄 即林 陳秋雲 之繼承人前列邱振慶、邱吳雲、林義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鈞 被告 林義傑 即林陳秋雲之繼承人兼上一人 林英淑 即林陳秋雲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被告 張瑞龍張壽長 之繼承人
張崑山 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崇勲 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崇淇 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蔡張碧鑾 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素珠 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雅淑 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雅清 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邱瑞亭 沈志偉沈邱 金鑾之繼承人 沈煒鴻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文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元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堯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舜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琦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清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卿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心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星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貞 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陳盈月、張崇淇戶籍地址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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