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五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