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告 方玉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薇

書記官謝婷婷

通譯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57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9,819元自民

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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