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0號
再審原告裕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壯觀羅馬大樓帝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自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壯觀羅馬大樓帝王區為成立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會議紀錄第十條記載並未通過規約,且另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開會通過規約,並無據此通過規約之會議紀錄向楠梓區公所報備。而上述之會議紀錄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之規定。再審原告向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函請閱覽再審被告報備之資料,經該所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高市楠區民字第0九三000一五八三號函檢附再審被告報備資料中,發現該再審被告管理委員會又以另一份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之會議紀錄:「第十條:::宣讀壯觀羅馬(帝王區)管理規約,全體一致通過」向楠梓區公所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同時間前段二份會議紀錄,一份交予法院使用,沒有通過規約,另一份向楠梓區公所報備使用,有通過規約,顯有偽造文書之情事。壯觀羅馬大樓帝王區管理委員會為達成報備之目的,不惜更改偽造申請書檢查表如下:(A)區分所有權人總數項,由原一九九人更改為一八七人。(B)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總項,由一九九人更改為一八七人。(C)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紀錄,由原未通過規約之會議紀錄,更改為全體通過規約之會議紀錄。(D)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項,由七一人偽簽成一三五人,且出席人數比例,也由六十七%,更改為七二.一%(實際只有三五.六%)。(E)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人數,亦由一三四人更改為一三五人。上述之變更,皆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且壯觀羅馬大樓帝王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書中載明:「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云云,如此公然違法之情事,原審法院豈可視而未見。即再審原告向高雄市楠梓區公所調閱再審被告報備成立之相關資料,頃經該所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高市楠區民字第0九三000一五八三號函檢附再審被告報備資料,發現再審被告涉有前述串改報備文件之不法情事,爰另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本件再審云云。
三、經查,依再審原告前述主張,其意應係指發現再審被告向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報備之資料即會議紀錄為新證據亦即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惟縱經斟酌上開證物,但原確定判決(包括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判決)係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並非規約之訂立,而認為決議只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而不用依第三十一條須有全體住戶人數與比例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之規定,即可成立管理委員會,與是否斟酌再審原告所指發現未經斟酌之會議紀錄無關,故縱經斟酌,再審原告亦無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則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主張顯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再審原告另以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前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故此部分另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敍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周慶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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