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
28日以法矯字第095090765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8月2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