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啟讚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202、14203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啟讚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啟讚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8月21日,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及審核全部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且被告屢犯詐欺取財犯行,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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