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273號聲請人 陳柏豪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明勇 之女婿,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日去世,聲請人於同日知悉得為繼承,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惟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 陳鈺蟬 之配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按,依上列規定,顯見聲請人非繼承人,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