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偉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竣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竣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偉竣因犯如附表所載之公共危險2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