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宜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8,410元。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88,410元,及自10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