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承右被告田桓霖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度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承右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承右因被告田桓霖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刑保工字第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田桓霖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承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復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另經同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同署檢察官復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113刑保工字第8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6日通知函、113年4月30日送達通知函之送達證書各2份及113年5月3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字441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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