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諺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5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案件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逕予簽結。惟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餘重分別為1.70公克、0.034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柏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係該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案件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為前案效力所及而逕予簽結乙節,有簽呈1份存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玻璃球吸食器1個,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紙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53頁至第54頁),足認上開物品俱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附表】┌──┬──────┬─────────────────────┐│編號│檢驗物品│鑑定結果│├──┼──────┼─────────────────────┤│一│白色透明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毛重1.91│││1包│公克,淨重1.71公克;取0.01公克化驗,淨重餘││││1.70公克)。【見毒偵卷第53頁】│├──┼──────┼─────────────────────┤│二│玻璃球吸食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個│【見毒偵卷第54頁】│├──┼──────┼─────────────────────┤│三│白色透明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毛重0.32│││1包│50公克,淨重0.03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淨││││重餘0.0348公克)。【見毒偵卷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