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98號上訴人 蕭禎偉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674號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4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速偵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係誤認所取物品為他人棄置之物,並無竊盜犯意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上訴人所竊物品為報廢汽車所拆卸下之冷風扇1組及底盤吊組,價值共約新台幣8000元,且並非棄置於地,而係放置於待拆解車輛內等情,均據被害人 陳瑞陽 於警訊中指陳明確,且被告即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亦坦認竊盜,有其100年8月18日訊問筆錄附偵卷可明,是其事後翻異前詞謂認係他人不要之物云云,顯係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