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電腦螢幕壹臺、鍵盤壹個、滑鼠壹個(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七二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陳昱廷因犯刑法第268條、第26
6條第1項之罪,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7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經營美國職棒大聯盟及NB
A籃球網站簽賭案件,經聲請人為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953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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