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山海關住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98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1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及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