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李承貞
被   告  薛翰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翰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明確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訴之聲明對被告
請求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12月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2月13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
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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