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東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