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退夥聲明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2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人龍
陳妘妘 相對人即被告 何秀琴
林瓊瑤 吳佳穎 李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退夥聲明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1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1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5年12月6日函命抗告人於函文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繳,該函文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