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60號聲請人 孫震 即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吳典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81年9月4日台(81)文字第49516號函同意補登記再案,並經鈞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今為因應財團法人法立法,及主管機關教育部頒布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經108年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定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許可登記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教育部81年9月4日台(81)文字第4951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108年11月8日108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8年12月3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75574號函、教育部108年12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7149號函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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